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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体教融合做“加法” 学生健康得“乘法”******

  云南玉溪全面落实“五育并举”——

  体教融合做“加法” 学生健康得“乘法”

  近年来,云南省玉溪市从“基础+特色”“赛事+活动”“互派+流动”等方面做好体教融合“加法”,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不断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夯实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根基,打造了体教融合的玉溪样板。

  开齐开足体育课

  近日,在玉溪一小紫艺校区的操场上,来自玉溪体育运动学校的6位专业教练已等候在相应的运动场地。随着一声哨声,全校256名一年级学生迅速进入“组班模式”,不到10分钟,6个“临时班”全部组队完毕,开始在篮球场上挥洒汗水、在绿茵场上奔跑追逐……

  据玉溪一小校长陈志坚介绍,近年来,紫艺校区不断创新学生体育课程,在开足开齐课程的基础上探索出“大、中、小”结合的多种体育课教学方式。“大”体育课由玉溪体校专业教练执教,开展篮球、足球、网球等6个课程;“中”为每周开展的常规体育专项课;“小”为“双减”课后服务中,学生根据兴趣爱好自主选择的课程。通过“大、中、小”搭配,形成了班班有特色、人人有特长的教体融合育人模式,助力学生健康成长。

  和玉溪一小紫艺校区一样,玉溪市各中小学坚持全员普及、特色发展、竞技提升,以阳光体育、大课间活动等为载体,推广武术、陀螺、太极拳等中华传统体育项目,开展竹竿打跳、烟盒舞等社团活动。20余万名学生跑出教室,在各运动场所动起来、跳起来、跑起来,校园里充满朝气和活力,“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在学生身上得到了落实。

  发挥赛事杠杆作用

  广阔的绿茵场上,玉溪四小学生邓方然一边擦汗一边说:“学校每年都会组织我们参加不同的足球比赛,奔跑在赛场上,我感到非常快乐,我的身体更加结实了,上课的时候精神特别集中,学习的劲头也更足了。”

  玉溪四小体育老师和宝柱介绍说,学校除每年举办一次年级足球赛和校园足球赛,还会不定期参加校外俱乐部同级别队员对抗赛,学区校队对抗赛和省、市、县级相应校园足球联赛以及青少年后备力量竞赛等比赛。

  玉溪市教育体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玉溪充分发挥中考“体育100分”引导作用,将青少年和学生体育赛事进行全面融合,逐步构建起具有玉溪特色、覆盖8―22岁年龄段、小学至大学各个教育阶段的“三赛一会”(“足篮排”三大球联赛和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等单项比赛组成的运动会)赛事体系。

  夯实体教融合基础保障

  在元江二小,来自元江少体校的教练员董红艳和段蓉,正在对学生进行专业跑步训练。她们表示,双向交流政策,让更多的学生接受专业训练,也让她们自身价值得以体现。

  据了解,近年来,玉溪市持续强化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行教练员、体育教师“互融互派、双向流动”机制,逐步建立教练员联系校点、联系项目、帮扶体育教师的日常工作制度。加强在岗体育教师培训,推进城乡学校体育教师均衡配置,整体提高队伍素质,有效提升了当地体育教育教学水平。同时,玉溪市还采用新建、改扩建,推行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等方式,积极改善青少年学生体育场地训练条件。

  “近年来,我们持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不断健全体教融合育人机制和青少年体育联动机制。全市500余所学校配齐配强体育教师,体育课程从‘一校一品’到‘一校多品’,校园体育蓬勃发展。在云南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青少年组比赛中,玉溪市金牌总数位居全省第一。”玉溪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李卫东说。

  李卫东表示,玉溪市将进一步发挥“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玉溪精神,不断总结完善体教融合经验,进一步强化政策保障和改革创新,全面落实“五育并举”,协同发展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融合抓好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整体提升和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为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作出玉溪教体贡献。(特约通讯员 沈海亮 通讯员 郑竹君)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朱鹮野外种群从1981年的7只增加到6000余只,藏羚羊野外种群从7万只增加到约30万只,在野外一度消失的野马、麋鹿重新建立起野外种群……这些野生动物种群的恢复,离不开这些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为了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实际需要相适应

  “2021年云南大象北上及返回之旅,让世界看到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果。”岳仲明介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广泛收集各方面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为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供依据。

  “检查中多地反映,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存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衔接不够等问题,表明相关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

  对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科学决策。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2年8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806位社会公众提出的1205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11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社会公众主要就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放生等提出了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作了体现。

  修法完成后,推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已提上日程。岳仲明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外来物种防控、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

  近年来,诸如外来物种入侵、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等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中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也予以了积极回应。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岳仲明介绍,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谢屹表示,外来物种危害是全方位的,不仅导致本地物种灭绝、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改变、退化以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更严重危害到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才能够实现因‘放’而‘生’。”

  此次修法中,还增加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等内容。“一些社会公众放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放生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合法有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中,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的细化也成为一大看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野生动物肇事的问题根源在于野生动物活动区域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区域的空间重叠。”谢屹表示,得益于我国多年持续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持续增长,但作为关键栖息地的自然保护地因为面积既定和生态承载力有限,导致了此类问题呈现加剧态势。

  此次修法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予以细化,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

  “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秦天宝表示,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诸如野猪等野生动物也被纳入其中。”

  凝聚各方合力

  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年来,随着公益诉讼制度在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方面作用愈发凸显,此次修法新增的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对满足实践发展需要和破解制度发展瓶颈是关键一步。

  “此前,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实际上已经‘隐含’在了公益诉讼适用的范围之内。”秦天宝表示,此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则明确为检察机关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这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唐家河保护区)是大熊猫的重要栖息地,属2019年1月挂牌成立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岷山片区。2015年以来,四川省青川县某肉羊养殖场以及村民韩某某等长期在唐家河保护区内违法放牧,破坏了大熊猫及其伞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尽管唐家河保护区管理处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多次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2020年5月,青川县检察院主动走访县内自然保护区时发现该案件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同时,检察机关兼顾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养殖户合法权益,推动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养殖户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问题,引导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利用现有资源发展乡村振兴产业中的重点项目、有偿参与国家公园管理。

  “本案是中国大熊猫栖息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第一案,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自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万余件,既涉及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也涉及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等。

  “如今公益诉讼条款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胡卫列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调研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制定相关办案指引,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规范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

  版式设计:蔡华伟

  本报记者 张 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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